一、2010年7月1日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全总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二、2010年7月1日起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时,应当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工会经费代收凭证也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全国各地工会相继制定了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制度,并赋予了相应的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由于此前,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出具的收费凭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并没有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作出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这里“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应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也就是说,企业今后可凭上述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的规定,从2004年起,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根据上述分成原则,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40%部分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后,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依法税前列支;留用的60%部分工会经费,仍必须凭工会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
因此,纳税人在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方面除应在扣除原则、计提基数、扣除范围等方面在符合税收的相关规定外,在扣除凭证方面还应对企业自行拨缴的工会经费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在扣除凭证的时限规定上予以区分处理,并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中正确处理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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