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以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
我们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张三买了甲上市公司的股票100股,这样张三也算是甲公司的股东了——确实如此,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一般线上召开),进行投票表决,张三也是有投票权的(通常股票软件即可操作)。然而,张三要上甲公司报费用,估计不能吧。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任职(当然不必说“受雇”了,因为股东本身就是“老板”),乃是其费用可以入账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是“之一”)。
二、是否属于公司公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如,张三虽然任职于甲公司。但他五一自行去某省A旅游景点度假,这发生的费用当然不能在甲公司入账、抵税了。而张三若受甲公司派遣,前往某省A市洽谈业务,相关费用支出自可依法入账、抵税——当然,只是“可以”,还要有“合规原始凭证”。
三、是否取得合规原始凭证
(一)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二)对于经营活动支出来讲,通常是指发票;当然,对于客运费用来讲,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等,也是能够得到认可。
(三)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分别乃是税前扣除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皆为必要(单独则并不充分),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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