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政策和环境下,进项税额的抵扣有且只有两个限制,一是技术上的限制,即要在发票勾选平台看得到,勾得上,二是用途上的限制,即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用途的不得抵扣。至于对应的经济业务是否入账,与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无关。
但是,如果纳税人一旦抵扣了进项税额,势必会影响作为会计主体的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因此,需要对抵扣进项税额这件事儿本身进行账务处理。
举个例子,2021年2月,某建筑企业取得一张材料款专票,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经核实,该材料专票为某一般计税项目采购材料,供应商提前开具,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尚未到现场。
首先,材料采购这个业务,根据现行会计准则,2月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但并不妨碍该建筑企业在2月税款所属期抵扣进项1.3万元。
其次,会计系统应当对抵扣1.3万元进项税额进行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什么科目呢?现在还不知道,那就暂时用「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来替代吧。
第三,假定说2021年3月,材料运达现场经过验收,此时应当进行处理:
借:原材料 10万元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1.3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3万元
会计是会计,增值税是增值税,不要互相搅和,各行其道,请深刻领会何博士深邃而又充满睿智的思想。
当月取得发票未入账是否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
留言时间:2021年03月02日 答复时间:2021年03月03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的开具日期在2月份及2月份之前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可以在2月份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时进行抵扣。
入账问题需参考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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