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那么,具体什么时点,才可以开具发票呢?
一、收入确认时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例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向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3%),合同约定总价款(含增值税)113万元。货款尚未收取;货物已经发出,且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此时,甲公司可以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一般来讲,如上所述,收入确认、开具发票,同时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但也有特殊情况,收入并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会发生。
比如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此,则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例如: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将闲置办公室出租给B公司使用,依法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预收租金10.5万元(含增值税)。此时,乙公司可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5万
贷:预收账款 10.5万
与此同时
借:预收账款 0.5万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5万
注:上述两笔分录之所以分开来写,是为了保持“预收账款”原始完整性及后续剥离过程。
注:特定情形预收款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等于预收款项发生增值税预缴义务。比如销售建筑服务,预收款项发生预缴增值税义务,但并非发票开具时点。
注:如果并非法定情形,任意预收款项甚至签订合同而未履行时,就开具或者应客户要求先行开具发票,其实是不正确的。
“先开具发票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前提是应税销售行为发生,未因收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因符合发票开具条件(比如会计收入依法确认)而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开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向前提。
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包括“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注:如果客户购货或者消费时没有索要发票,过了一段时间又要求开具,还给不给开呢?对此,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明确答复(2020-09-21):没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消费者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索要发票(目前无时间开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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