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本文就各种形式研发支出,及其对于企业所得税之影响,所涉及会计处理,一并进行总结。
一、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预计能够形成无形资产)
——费用化支出(预计不能形成无形资产)
贷:应付职工薪酬(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
原材料(直接投入研发所用耗材)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直接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银行存款(直接投入研发资金)
注:研发所用耗材,相应进项税额不需要因此而转出。
二、研发过程残料、试制品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研发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对于研发过程形成产品销售,则其所含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费用化支出结转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四、资本化支出结转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若资本化支出尚未达到结转无形资产条件,则挂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五、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只是税务处理事项,并不必然导致账面“研发支出”科目发生额增加
例如:甲公司2020年会计核算利润1500万元。该公司当年发生研发支出400万元,皆为费用化支出,(上述会计利润已减除此项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假设并无其他税法、会计不一致事项。则甲公司2020年全年累计计提所得税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00万 注:(1500-400×75%)×25%=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万
注:若为资本化支出,则对于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基础加计扣除;即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并不限于发生支出当年,而是摊销各年。
六、注意区分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无形资产批量生产形成产品之不同
如上所述,资本化研发支出最终形成无形资产。若使用此项无形资产,批量生产产品,则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摊销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然后正常销售,结转收入、成本即可。
七、关于政府补助用于研发
按照规定,政府补助资金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但同时,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以及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进而,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乃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并非“必须”。如果选择不作为不征税收入,而依法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相应费用及资产折旧、摊销等,自可依法税前扣除,符合条件也可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如何取舍,自应综合分析、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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