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1. 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需注意的是: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开红票没有时间限制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提醒】自2019 年 9 月 20 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17%、16%、11% 、10% 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3.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的申请也有不同的情形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方能开具。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3)销售方申请的情况,发票没交给购买方,或已经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所以,可以简便记忆:发票联和抵扣联在哪方就由哪方申请。
4.进项税额转出时间
购买方需要在填开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就按信息表所列税额进行转出申报,而非等到红字发票收到再转出。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申报系统会自动比对抄报税抄送的红字信息表的增值税额,如果和当期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20栏不一致,就会无法申报。
例如3月31日购买方对已用于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申请了一份红字信息表,4月2日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应在所属时期3月份申报表附表二第20栏“进项税额转出-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列对应税额。
5. 红字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
购买方应该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6.附清单的专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现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不支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所以如果是退回清单开票的正数发票,销售方在开票系统开具红字是没法开具红字清单的。
如果是部分红冲,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就行了。
7.红字发票开错如何处理
《信息表》开具错误,负数发票开具正确,导致负数发票开具与信息表不对应。若负数发票与《信息表》不对应,税务端系统会提示核销不通过,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申报。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表》修正,将错误的《信息表》编号修正为正确的编号,企业才可以正常申报。
《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填错的信息表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一旦上传成功,纳税人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销。应凭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的《信息表》和《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的撤销。
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但已经不能作废。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不能再申请红字发票,因此若发现错误应及时作废,并开具正确发票。若开错的负数发票已经不能作废,就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开具红字发票的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开票有误的要有对方拒收证明、服务中止的需要合同中止书面证明、折让的需要有折让协议等。
8.收回原发票的处理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9.认证后开红字发票不需要收回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10.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因无法办理认证、选择确认或者稽核比对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处理。
1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2.纳税人要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不同情形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账务处理。
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后,因开具错误或者因故不需要,且信息表状态为未发送、已发送、已接收、已退回、待查证、查证未通过和查证通过等情况时,纳税人可自行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执行撤销操作。纳税人撤销不成功的,可以带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13.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4.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部分货物退回,可部分红冲发票,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1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普通发票冲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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