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受保护利率,原来是怎么规定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15]18号)文件对法律保护的利率做了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就形成了民间借贷著名的“两线三区”,以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1、24%以内为司法保护区
如果双方约定年利率在24%以内,取得借款方违约不支付利息的,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保护的,法院予以支持。这个比例恰好是6%的四倍范围内,6%其实并不是精准的基准利率,因为基准利率其实是发生变化的,但法院为了判案子的需要,将其固化为6%,这就是24%的由来。
2、36%以外为无效区
如果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法律判定为无效,无效的意思是即使取得借款方已经支付了,也可以诉求法院将超过36%部分的利息追回。
3、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
这个概念很有趣,意思是说法律保护是24%,那超过24%直接无效不就完了,但考虑到实际中的复杂情况,在这个区间,如果取得借款方已经实际支付了利息,意味着主观愿意,那么法院觉得你自己都愿意我也没意见。如果要求追回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只有超过36%的部分才可以强制追回。
本次受保护利率如何调整?
前面的四倍计算中,基数是6%的基准利率认定。但这个基准利率已经不复存在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因此最高院认为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根据最高院说明,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个什么鬼?
我国现有的利率传导机制的公式是这样的:
实际贷款利率=法定基准利率*(1+浮动倍数)
这里面有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是法定基准利率,这个利率是由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存款、贷款、贴现等业务的指导性利率,然后各商业银行再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确定各自贷款的实际利率。浮动倍数其实带有市场化利率的意思在里面,但是现在大家觉得还是不够,还需要从法定基准利率改革来想办法。最终拿出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概念。
这个是什么东西?其实就是一个市场平均数,其公式是这样的:
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数(18家报价银行MLF+自由加点)
以前银行只能在法定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调整,现在等于彻底放开,银行可以自己报价,然后人民银行根据18家报价银行所报出的利率进行平均数计算,拿出一个真正符合市场要求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各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考虑抵押、期限、利率浮动方式和类型等要素,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确定。
目前LPR八月最新一年期报价为3.85%,也就意味着银行对外的贷款利率是在这个基础上计算,比起6%的基数来应该会有明显下降。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大致明白了,最高院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调整也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实施的。3.85%的四倍刚刚好就是15.4%!
最高院保护利率调整,会不会影响企业利息税前扣除?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从来没有将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税法扣除依据,税法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所得税前扣除也是有要求的,但要求的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因此这里的受保护利率从24%调整为15.4%,仅仅是法律上的变化,对于企业所得税前利息扣除个人觉得暂时影响不大,当然长远来看,如果LPR低于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也必然呈现下降趋势,未来企业实际民间借贷利率也将呈现下降趋势。但路漫漫其修远兮,未来如何发展,还是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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