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假的“甲供材”业务
在建筑企业施工实践中,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为了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存在以下三种假的“甲供材”业务:
第一种假的“甲供材”现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的某一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发包方(甲方)进行了材料、设备的采购行为,但是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与“甲供材”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不一致。
第二种假的“甲供材”现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的某一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但是发包方(甲方)根本没有从事设备、材料的采购行为,建筑施工中所需的材料、设备实际上全是施工企业自行购买。
第三假的“甲供材”现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的某一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发包方(甲方)进行了材料、设备的采购行为,但是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在本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清单中不存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9%。即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9%)=(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用+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管理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合理利润)×(1+9%)。基于此工程计价规则文件的规定,无论发包方还是建筑承包方购买建筑材料,都不影响工程造价。因此,“甲供材”一定是甲方(发包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设备和动力。如果甲方购买了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设备和动力,一定不属于“甲供材”现象。
当存在以上三种假的“甲供材”业务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都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假“甲供材”业务的税务稽查重点
由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复杂,涉及的合同和其他法律凭证较多,税务稽查部门在稽查假“甲供材”业务时,重点稽查以下涉税资料。
第一,稽查“甲供材”施工合同与“甲供材”采购合同。
主要稽查“甲供材”施工合同中“材料或设备供应”条款约定的“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与“甲供材”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甲方)采购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是否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是假的“甲供材”业务。
第二,稽查“甲供材”施工合同与发包方的工程造价清单。
主要稽查“甲供材”施工合同中“材料或设备供应”条款约定的“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是否在发包方提供的“甲供工程”工程造价清单里面。如果在工程清单里面,则甲方采购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与工程造价清单里面的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是否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是假的“甲供材”业务。
第三,“甲供材”采购合同与甲方“甲供材”的会计账务处理。
由于“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是甲方负责采购,所以“甲供材”的采购业务的会计核算在甲方,施工企业不进行“甲供材”采购业务的核算,只进行领用“甲供材”的领用登记手续。因此,税务稽查机关主要稽查“甲供材”采购合同与甲方“甲供材”的会计账务处理是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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