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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浏览:3056 次  |  日期:2012-08-20 安徽明确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
近日,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等文件规定,安徽省国税局特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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