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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487 次  |  日期:2020-04-29 税总函[202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2020-4-27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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