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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浏览:3445 次  |  日期:2012-05-04 财政部调查辽宁省2012年度金融企业会计信息

关于开展2012年度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查的通知


财驻辽监[2012]32号
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便[2012]10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科学选取检查单位,提高财政监督的成效,我办决定对省内各有关金融企业开展查前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时间、范围和主要形式

  查前调查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至4月10日,调查范围为省内(不含大连)各有关金融企业,调查年度为2010年、2011年两个年度。此次查前调查采取发放《查前调查表》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1)上级主管机关;

  (2)主要股东及所持股份比例情况。该项内容为各总行(公司)股东及所持股份比例。

  (3)省内各级分支机构数量、分布及规模。省内(不含大连)一级分行(公司),包括辖内二级及以下各分支机构;省内(不含大连)设立的总行(公司),除包括辖内一级分行(公司)及以下各分支机构外,还应包括省外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4)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核算体制、财税政策执行情况。

  2.近两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要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可从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此外,各有关银行还要重点对2010年、2011年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自主减免表外欠息;中间业务的类别和业务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

  3.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省内(不含大连)一级分行(公司)和总行(公司)的组织架构、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能及运行情况。

  4.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规章制度是否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是否得到贯彻和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形成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即“小金库”。

  5.按照有关规定,2010年、2011年各有关金融企业负责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0]10号)和《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财金[2011]7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和管理。

  6.近两年外部和内部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外部的审计主要包括:一是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等;二是外部监管机构,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的各类专项检查;审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国税及地税的检查等。内部审计主要包括各单位系统内审部门的检查或稽核。

  7.2012年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等情况,如是否有重组或上市的计划,是否有正在进行的外部检查。各金融企业要如实反映这类情况,避免在确定检查对象时,工作有重叠和交叉的现象。

  (二)工作安排。

  此次查前调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召开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查工作布置会。通过布置会我办对查前调查工作做出安排,并提出工作要求。第二阶段:各有关金融企业开展自查。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自办经济实体情况、财务软件与业务软件运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小金库”等。第三阶段:各单位自查期间,我办有选择地深入有关金融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约谈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掌握其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做好查前调查相关工作。

  三、调查的具体要求

  此次查前调查是确定我办2012年度金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单位名单的重要依据,请各有关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我办完成此项工作。

  1.各有关金融企业要按照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2.如实填报《查前调查表》1-7,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报告和《查前调查表》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于2012年4月13日前上报我办。

  4.同时报送的资料还包括:针对金融企业2010、2011年度各项业务所实施的内、外部的审计结果或检查结论复印件。省内(不含大连)的一级分行(公司),由总行(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出具审计报告的,需报送2010、2011年度本级财务会计报告,并加盖公章;省内(不含大连)设立的总行(公司),需报送2010、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

  5.所报各类资料的电子文档需以光盘的形式同时报送。

  6.《查前调查表》可登录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网站“通知通告”栏目查询和下载。网站地址为:http://ln.mof.gov.cn。

  7.各有关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如果属于涉密资料,请安排专人报送至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505室。

  联系人:

  戚晓珂 024-24801212

  郝 虹 024-24153666

  肖笑琪 024-24153666

  岳晓峰 024-24150510                 

  邮寄: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处(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62号,邮政编码:110015)。

  附件:查前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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