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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246 次  |  日期:2020-04-08 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与筹划
 

股权转让是企业改制重组业务中常见的业务,也是近年来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此,深度财务提醒您在汇算清缴时注意以下风险与筹划问题。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案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权,2019年10月份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800万元,丙公司按协议规定分别于10月份、12月份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500万元,但由于资料准备不齐全原因,直至2019年12月末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请问甲公司年终汇算时应否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税喵告诉您:NO!!!,文件依据: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敲黑板,强调重点:企业转让股权,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转让协议生效;二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思考: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成立即生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但是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成立即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还要附有其他条件,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履行此程序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但不生效。再如,《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判决国有企业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的转让云南白药12.32%(价值22亿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原因在于转让协议未履行审批程序(最终应由财政部批准)。


  再思考: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标志?是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变更还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局)完成股东的变更?


  这个问题,目前税收政策尚未明确,但实际工作中通常以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为标志。


  税喵提醒: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与是否实际收到转让款项无关,此项规定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不同。您可以通过筹划推迟纳税义务时间,但不要提前纳税。


  二、股权转让价格的风险


  股权转让价格的最大风险是价格不公允。有的企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压低股权转让价格,有的企业通过抵偿债务等方式分解股权转让价格,当时虽少缴税款,却为企业种下了“偷税”的风险种子。虽然目前企业所得税上并未明确企业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如何调整(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被稽查人员参照净资产公允价值或其他方法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比较常见。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不仅涉及补税、加收滞纳金,还要被罚款甚至有被移送司法机关的风险。


  三、转让收入包含应分未分股息红利的筹划


  案例:A公司2016年投资B公司100万元取得100%股权,2018年末B公司盈余积累20万元,A公司于2019年1月份转让B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180万元,请问A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简单粗暴处理:股权转让所得=180万元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完全正确!!!可是作为A公司可能会不甘心,因为转让收入中包含B公司盈余积累20万元,这20万元是税后所得,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分配,A公司属于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待遇,难道在转让环节不予以考虑免税吗?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案例,如何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税喵与您分享:


  方法一:先分配,后转让。B公司先以20万元盈余积累分配股息,A公司取得20万元免税收入,然后A公司再转让股权,交易价格定为16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这样A公司通过两笔收入共取得180万元,却仅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万元,达到了节税的效果。这种方法是建立在B公司现金流充裕,能够以现金分配股息,如果B公司没有能力分配现金股利呢?


  方法二:B公司以盈余公积20万元转增股本,A公司因此取得20万元红利(即股票股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同时增加股权计税基础20万元,正所谓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这样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收入为18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为100万元+20万元,所以股权转让所得为60万元。


  思考:为什么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同时增加股权计税基础?


  税喵告诉您:因为此项业务可以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B公司先以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享受免税待遇;二是A公司再以分得的现金对B公司追加投资,增加股权计税基础。


  四、股权转让成本的风险


  如果企业所转让的股权是正常情况下一次性取得的,如甲公司转让其以银行存款400万元投资乙公司的40%股权,那么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股权转让成本即为4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特殊情况:


  情况一:甲公司2016年投资乙公司500万元,取得该公司40%股权,如果2017年乙公司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元,2019年12月份,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请问甲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金额?500万元?还是500万元+200万元*40%=580万元?


  税喵告诉您:这种情况下,允许扣除的金额应为500万元。为什么因为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属于被投资企业税后所得,而属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因此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税喵与您分享一下会计处理,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假定A、B是甲公司的原始股东,分别投资490万元、51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9%、51%,现引进战略投资者C公司出资800万元,其中300万元作为股本,5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请问C公司应如何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从上述会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被投资企业将其中的5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但投资者C公司的投资成本是按出资额800万元确定的。未来,如果甲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者是不能增加投资成本的。


  税喵还要提醒您: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确认股息收入,也不增加投资成本仅限于法人投资者,而不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情况二:甲公司2016—2018年三年期间分别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乙公司投资,每次均取得10%的股权,合计取得30%的股权,2019年6月份转让对乙公司20%的股权,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成本?


  对于企业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部分转让时如何确定转让成本的问题,目前,从总局层面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实际工作中,多数企业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转让成本的做法,也为税务机关默许。税喵提醒您:股权转让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最好不要改变,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利用不同方法,随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假定按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转让成本,上述案例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成本【(100+200+300)÷30%】*10%=200万元。


  情况三:甲公司2016年以其房产(扣除折旧后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格为1000万元)对乙公司投资取得该公司40%股权,甲公司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分5年确认房产转让所得,每年确认40万元。2019年1月份甲公司转让对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应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成本?


  依照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甲公司应于2019年将尚未确认的房产转让所得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5】*2=80万元,同时确认股权转让成本(800万元+40万元+4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0万元。


  税喵提醒您:千万不要只将尚未确认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调整股权计税基础,否则会造成多缴税款。


  情况四:甲公司2017年以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对乙公司投资投资并取得该公司40%股权,专利技术摊销后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评估公允价格为1200万元,假定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甲公司转让递延纳税。2019年12月份甲公司转让乙公司股权取得1200万元收入,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成本?


  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甲公司在投资当年可选择暂不对专利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1200万元-500万元)缴税,但股权转让时扣除的股权转让成本应为500万元,而不是1200万元。


  税喵提醒您:依照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情况五:甲公司投资乙公司取得100%股权,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实缴10万元,问甲公司转让股权时允许扣除的成本10万元还是1000万元?


  一定是10万元。认缴制是“坑”,关于认缴制下股权转让的潜在风险请继续关注“深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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