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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063 次  |  日期:2020-03-23 一文速览2019全年增值税新政(征管篇)
 

2019年,出台的增值税新规林林总总,眼花缭乱。为了便于学习,我分了两大类来整理。一是税政篇,也就是有关税率、抵扣、减免等实体法的规定;二是征管篇,也就是有关身份判定,纳税申报、认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本文是征管篇的总结。  


新政一: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新政二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文件解读链接: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到底是个什么意思?


新政三:重新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主要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新政四: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主要内容: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五:开具原税率发票需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主要内容: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六: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放开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新政七: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政策明确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明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政策同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处理规则和流程。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新政八: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七项征管事项


主要内容:除第一条外,其余自2020年1月1日起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相关发票,按原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纳税人对应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以申办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境内单位分包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修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新政九: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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