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一共有21项。比较有意思的是,年初和年尾的两个政策,居然都是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年初制定的申报表,不到一年时间就废止了一部分。申报表其实是政策的一面镜子,可见政策更迭之快。具体2019年出台了哪些与个税政策呢?深度财务和您一起来看一看:
政策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政策二: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政策三:明确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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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税款计算、适用税收协定、相关征管规定等具体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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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五:部分原“其他所得”项目调整税目
主要内容:将四项原先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偶然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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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六: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政策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政策八: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政策九: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政策十:关于公租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政策十一: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规定
主要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政策十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政策十三:创新企业境内发行CDR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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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十四:多部门联合发文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
主要内容: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政策十五:沪港通、深港通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要内容: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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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十六:北京2022年冬奥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政策十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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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十八: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主要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政策十九:个人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明确了个人公益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方法、追补扣除、捐赠票据和捐赠扣除申报等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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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二十: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主要内容:对个人进行2019年度汇算的主要内容,需要和不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办理时间、地点、方式、渠道、资料留存、退税补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政策二十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再次修订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第21号、2015年第28号、2019年第7号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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