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雇用技术人才张某,约定月薪3万元(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元月份开始发放工资,持续任职。假设张某每月的专项扣除0.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0.2万元,无其他个税涉税事项。
甲公司如何代扣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合规作账面处理对公司更有利?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借鉴国税发[1994]089号,推导出以下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含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速算扣除数)÷(1—税率)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按累计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查找居民个人不含税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预扣税率
累计预扣预缴(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税后工资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应代扣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
1)元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618元。
累计预扣预缴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3-0.5-(0.2+0.3)=2
按不含税所得额2万,查找不含税所得预扣表,对应适用第一级税率3%,速算扣除数0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1-3%)=2.0618
元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0618*3%=0.0618
按下表,查找2.0618万元所得额对应的适用预扣率。
元月份甲公司实际为张某承担0.06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工资及个税部分,实际共支出3.0618万元(社保承担部分暂不考虑,下同)。
2)12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元。
累计不含税所得额=3*12-0.5*12-0.5*12=24
累计含税所得额=(24-1.692)/(1-20%)=27.885
1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7.885*20%-1.692)-累计至11月已预扣预缴税额=0.5
累计至11月已预扣预缴税额3.385万元【3*11-1*11=22;(22-1.692)/(1-20%)=25.385;25.385*20%-1.692=3.385】
截至12月份,甲公司实际承担张某个税38850元(27.885*20%-1.692),工资及个税实际支出398850元(30000*12+38850)。
二、账面处理
1、如果每月按3万元计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及对应的管理费用等科目。公司承担张某的个税,因个税属于个人应承担的支出,甲公司不得作税前扣除。
2、如果每月按“3万+当月个税应纳税额”计发,作为多发工资处理,一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及对应的管理费用等科目,甲公司可作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三、多发工资方式的相关问题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1、如果每月按税后3万,甲公司每月承担的个税金额不同,账面每月应发工资金额将不同,不符合相对固定、调整有序的原则,有被认为是以减少或逃避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之风险。
2、曾有解答,考虑到实行新税制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单位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后,难以准确简便的还原出当月或当年的应纳税额,单位可通过多发工资等其他形式增加纳税人收入。
此种方式是认可的,但这句话本身还是有问题。单位只需还原在本单位本次的预扣税款金额,而无需还原该纳税人实际的应纳税额。不是单一项目所得、或需汇缴的,因时期问题、数据取得问题,支出单位也无法还原为该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
单位对个人的所有支出,包括单位承担的个税,除免征、不征之外的,应依照规定扣缴个税,即符合个税相关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不管是不含税或含税计发工资,个人终将承担应归属个人应尽的那部分个税义务,要将其剔除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之外。
3、上例中,假设张某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需要汇算清缴情形的,如果按36万元作为应发金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此处所得应按36万元纳入汇缴;如果多发工资后,应发金额为39.885万元,应按39.885万元纳入汇缴,加上其他项目所得,可能会因此提高了汇缴时适用税率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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