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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314 次  |  日期:2020-01-03 深度答疑: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是财务与税收领域两个非常基础性的概念,但由于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并且还牵扯《公司法》等相关专业性法律概念,如果相互混淆,可能产生会计核算错误问题,以及税收申报错误问题,因此本文从分公司与子公司角度明晰这两个概念对财务人员至关重要,本文就聊聊两者的关联。




一、相关概念


法律主体,也就是通常称为法人,按照《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按照《民法总则》定义,子公司属于法律主体,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分公司属于法人主体分支机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也就是能够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主体。但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比如每一个独立法人,都需要独立核算和报告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但是会计主体并不全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各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但企业集团通过合并财务报告将其组织一个会计主体。又如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尽管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从会计核算角度,子公司肯定属于会计主体,需要独立出具对外财务报告,其年度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独立出具意见;但分公司是否属于会计核算主体需要根据其会计核算架构才能确定,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当然也可以仅作为车间、分厂模式不独立核算,也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独立审计报告。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的主体有两种基本形式即自然人和法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纳税人包含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人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但本人重点讲企业纳税义务人以及其分支机构。),从定义看,纳税义务人包含法律主体以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但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也有所差异,部分税种分公司和子公司都需要缴纳,比如增值税;但部分税种仅限于子公司,比如企业所得税。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差异


如果企业考虑账务简洁,避免大量重复抵消工作,会计核算架构将分公司仅作为车间、队站等成本中心,则无需进行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只有企业需要明细分公司的责任,详细掌握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情况下,才考虑将分公司设立为独立的会计主体。


1、所有者权益核算的差异。子公司的运行资本来自股东们的投资,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需要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利润分配”等会计科目以及报表项目反应所有者权益情况;而分公司由于运行资本来自总公司的拨付而非投资,设置“上级拨入资金”等内部结算科目即可,企业利润也最终归属于上级公司,也无须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复杂的会计核算。


2、资金往来类核算的差异。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从法律性质上看,其资金往来与外部单位无异,属于关联方交易,因此需要通过“应收账款”等应收类科目核算或者“应付账款”等应付类科目核算,不得直接抵消和冲销,并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详细反应、披露其资金往来情况;但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属于企业内部交易,可以分设“应收内部单位款”、“应付内部单位款”等内部科目明细核算,也可以直接通过过渡科目借贷方抵消。


3、相互交易类核算的差异。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严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在编制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需要进行报表抵消,与外部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差异;而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相互交易属于内部交易,按照内部交易原则处理,在账务处理直接抵消,否则面临虚增利润、虚增成本以及虚增利润等情况。


4、代收代垫类核算的差异。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代收代垫属于分家过日子,必须清清楚楚明算账,所有的代收代垫只能通过往来科目核算,该是谁的收入、谁的成本进谁的账,不能相互混淆和串项;而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代收代垫属于一起过日子,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大家相互共担,除非处于内部考核需要,相互代收代垫无需分得清清楚楚。


5、对外财务报告的效力。子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独立审计报告,企业需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而分公司的财务报告基本属于内部财务报告,即使因为工商备案、税务登记以及招投标需要,由于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外的公信力不足,并且分公司财务报告本就不是完整的财务报告,比如所有者权益项缺失等。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差异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企业所得税》规定来看,子公司应独立缴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统一由总公司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也就是说总公司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就是分公司只是按照当期季报向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分公司与子公司对于企业所得税缴纳而言,各有利弊。


(1)企业亏损的弥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因此总公司的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通过汇总缴纳相互抵消,总公司汇算清缴是抵消所有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不存在分公司长期亏损无法抵消,除非总公司汇总缴纳长期亏损。而子公司属于独立的居民纳税企业,其亏损只能通过自身以后的利润来弥补,因此母子公司的亏损无法相互弥补,子公司之间的亏损也无法相互弥补,如果存在长期无法弥补的亏损(亏损弥补期最长为五年),其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筹划空间较小。


(2)相互交易的计价问题。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相互交易属于内部交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按照内部交易不产生利润原则,其交易全部抵消,也不存在交易计价问题,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之间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无需分摊。但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相互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如果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交易价格。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之间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总之一句,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计税价格、计算方法、交易实质均受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规定。


(3)代收代垫的管理问题。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代收代垫属于分家过日子,必须清清楚楚明算账,所有的代收代垫必须按照配比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否则需要纳税调整;而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代收代垫属于一起过日子,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最终统一由总公司汇算清缴,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也不存在配比原则问题。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地位差异


按照《民法总则》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差异明显,分公司定义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子公司属于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主体性质差异,子公司属于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而分公司属于法人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参与民事活动不能形成自己独立的意思,需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且对外不得代表法人,不属于独立的民商事主体。


2、管理要求的差异,子公司属于法人,有独立的法人机关,需要与母公司人事、财务、资产独立,还面临法人人格否认指控风险,通常管理复杂程度和管理要求较高,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分公司属于法人分支机构,对外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机构设置、管理复杂程度相对没有子公司那么高,管理成本相对低些。


3、监管要求的差异,子公司由于属于法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要求很高,工商登记备案、财务报告、税务管理等监管要求都较高;但分公司由于更多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的要求相对没有那么高。


4、制度执行方面的差异,子公司属于法人,严格依据企业章程来规范议事规则,对母公司的制度流程更多是参照执行,同时需要建立自己的制度流程体系,对制度和流程的健全要求很高,比如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可以不同于母公司。分公司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制度流程和议事规则,原则必须与总公司制度流程保持一致,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与总公司保持一致。




四、探讨问题


很多朋友设立公司时候经常咨询是设立为分公司效果好,还是子公司效果好,包括很多纳税筹划方案对管理架构也有不同角度考虑,本文探讨选择需要考虑的相关问题。


1、公司经营性质的考量。不同经营公司的性质对形式要求不同,比如经营的产品、服务注定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较多,设立子公司更具优势,税费缴纳、经济发展、解决当地就业等对当地实实在在的贡献是沟通的筹码,并且子公司属于本地企业,当地政府更加青睐,但分公司未必具有这些优势。比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基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都是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北京总部,单纯从税收筹划角度确实效果很好,但由于非当地企业,协调地方政府关系所增加的协调成本是另一笔巨大的支出,综合效果如何见仁见智。


2、纳税筹划方案的考量。纳税筹划方案对管理架构设置的考量也较重要,设立分公司可以解决亏损相互抵减问题,而子公司则无法解决亏损的相互抵减问题。说实话,纳税筹划并不是目前纳税筹划老师讲的那么简单,目前活跃在纳税筹划讲坛的多是精通税法的专家。但是企业的经营风险是综合风险,纳税筹划方案不仅仅是税法风险的筹划,还需要从民商法律、社会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经营目的、管理效率与效益等多角度来评估方案的风险。就拿税法而言,中国的税制设置复杂,以及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就将近1000页,没有综合的法律团队来制定方案,税收风险难以完全控制。


3、设立离岸公司、邮箱公司避税问题。离岸公司避税是指在以避税为目的,在金融管理、资本管理宽松的国家(比如维京群岛、巴拿马)设立子公司,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把利润做到离岸公司,把亏损留给国内公司,这就避开了国内的增值税收。离岸公司们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未设立的独立的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只是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设立离岸公司、邮箱公司避税有成功的案例,但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高度关注该种方式的反避税。


4、管理成本的考量。由于社会监管、政府监管的差异,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运行成本明显不同。子公司的监管要求高,管理要求高,机构设置更复杂,相应管理要求复杂,管理成本高;而分公司监管要求相对较低,管理成本低。因此对于下属分支机构的运行模式,要综合考虑业务类型、运行成本、管理难度以及管理要求等等综合因素,避免违背设置分支机构的初衷。


鉴于知识局限性、资料完备性影响,本文有不妥之处,不完善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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