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高企的盆友问笔者,逾期发票该如何入账;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发票税前扣除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处理。因此,笔者就来聊聊逾期发票的税前扣除以及其他一些比较常见的发票、票据类问题。
一、发生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等情况时的税务处理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二、财政票据分哪几类,分别简述各自含义
答: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可以税前扣除。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大类。
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大类。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此类财政票据因使用范围的限定,基本上与税收凭证的管理没有关系。
(三)其他财政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三、什么是非税收入,具体内容包括哪些类型,以及对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和征收有什么要求
答: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四、有关支出属于应税项目,取得对方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标准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方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适用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超过起征点,支出取得该类纳税人凭证必须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起征点问题等增值税立法,目前还是原标准)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请问,哪些特殊情况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可按期纳税?
答:特殊规定: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三)个人出租房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六、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租用办公场地、办公费水电费取得外部凭证如何税前扣除,以及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和高企研发口径这块归集区别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口径包含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折旧摊销,默认租赁房屋、以及其折旧囊括在高企研发口径当中。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只限于仪器、设备租赁费。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用于研发活动经营租入房屋的凭证时,该项租赁费用虽可税前扣除,但需要按照两种政策口径进行各自归结,以免因为口径政策适用不同导致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错误。
七、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合作共同研发项目,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该企业与其他企业(关联企业)如何税前扣除?以及合作共同研发有什么注意点?
答:依据《办法》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合作研发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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