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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深度财务  |  浏览:2226 次  |  日期:2020-01-02 深度财务提醒会计人:残保金征缴新政:分档征收、扩大减免


日前,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促进残疾人多元化就业起到推进作用。结合残保金征缴,新政主要完善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实行分档征收


新政规定:“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根据财税〔2015〕72号)规定,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以下简称当地最低标准),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保金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但由于新政实施了分档制,笔者将征收的具体分档比例称之为“征收比例”。结合新政,具体分为:


1.用人单位当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当地最低标准的,征收比例为0。


2.用人单位当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但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三年内,征收比例为50%。


3.用人单位当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三年内,征收比例为90%。


需要注意分档征收新政中三年适用的期限,从新政表述看,超过三年的,征收比例为100%。因此,残保金具体计算可以表述为:


保障金年实际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当地最低标准-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同时,需要考虑小微企业暂免征收等减免情形,结合计算缴纳。


通俗地说,就是用人单位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仍需要承担一定的用于残疾人保障的工资费用。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新政规定,“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新政不再有财税〔2017〕18号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的期限限制表述,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新政规定,“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根据财税[2018]39号规定,征收残保金需执行征收标准上限。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实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即,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提醒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关注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及时办理补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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